道高望远无为自化,清静自在

普通法(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普通法和衡平法)

基本法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拥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律与宪法含义相同普通法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的统称,制定修改主体较为复杂法律依据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

普通法又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相对应英国美国香港和大多数英联邦国家都普遍使用的法律体系主要特征是1以判例法为法律的主要渊源2没有欧洲大陆国家那样的成文法典,其制订法或法典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普通法是和衡平法想比较而言的民法是调整作为民事主题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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